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2〕4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
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根据《
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和区(市)县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步增长。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和区(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市和区(市)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