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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2〕3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自2011年5月试行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对于有效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联动机制在稳价安民、服务民生上的积极作用,从制度上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现就完善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
  (一)启动条件。连续3个月,每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联动机制。
  (二)停止条件。连续3个月,每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停止运行联动机制。
  二、价格补贴对象
  (一)成都市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及孤儿。
  (二)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三)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市属地方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
  (四)在物价涨幅较大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补贴范围。
  三、价格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提供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按月进行测算,分档确定价格补贴标准。具体为:
  (一)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为3%-6%时(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每人每月价格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
  (二)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为6%-9%时,每人每月价格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
  (三)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为9%-12%时,每人每月价格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
  (四)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为12%-15%时,每人每月价格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
  四、价格补贴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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