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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自备电厂12mw发电机组电价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自备电厂12mw发电机组电价问题的批复
(冀价管〔2012〕26号)


张家口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自备电厂电量实行统购统销的请示》(张价〔2012〕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自备电厂12MW发电机组在不改变自备电厂性质的基础上试行与供电企业商定的统购统销模式。

  二、该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暂按冀北地区现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价的80%确定,即每千瓦时0.3394元。鉴于该自备电厂已取得省发改委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综证书 冀 第2011 221号),该公司回购电价由上网电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以及系统备用费1.5分构成,即每千瓦时0.3614元,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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