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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迳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和全市新型城市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努力建设美好宜居城乡。根据《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城乡统筹,城乡互动,城是乡的宜居区,乡是城的后花园”的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的长效工作机制,彻底解决我市城乡存在的“脏、乱、差”等问题,达到城乡环境整洁、有序、美观的目标,营造优美的城乡硬环境,全力助推广东梅州文化旅游特色区建设,加快建设森林里的宜居城乡。
  二、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机构
  由市成立“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组”(以下简称“市考核组”),对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专项考核。
  四、考核内容、方式和计分办法
  (一)考核内容。根据《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的整治目标、整治内容和工作安排,对全市在市容市貌、卫生保洁、交通秩序、管线管理、绿化美化、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采取暗访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随机抽查主要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暗访的结果将主要用于考核项目中“工作成效”得分。梅州市区和各县(市)城区为必考范围,梅州市区归入梅江区进行考核,按照市直和梅江区职能划分认定责任;随机抽查比例为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0%的镇及10%的村。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评分办法等详见附表1、附表2和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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