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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章 用地审批

  第十九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并依法实施补偿;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提前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做好用地预审、土地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材料的准备工作,尽早上报审批。在用地经批准后,应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做好供地工作。

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重点水利工程验收应依据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及验收规程、规范、标准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点水利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必须具备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建立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水利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和“建管并重,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落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和经费,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十一章 廉政建设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发改、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与检察机关建立同步预防监督制度,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
  第二十六条 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立碑等形式公布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主要内容、主要工程量、工程投资、防洪标准、项目行政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责任人、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单位依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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