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或施工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有违章操作及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限期整改或停工,待整改后方可复工;
  (六)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的质量,经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合格后,须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七)工程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序、单元工程,必须返工或修补直至验收合格;
  (八)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有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工程质量合格的意见;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相关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建立由项目法人统一领导、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管理网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建立以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和保证体系;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单独建账核算,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梅州市市级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04〕28号)的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按照建设资金拨付管理程序,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项目投资进度表》并提出资金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证后送同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审核中心的审核意见,将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
  对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规定拨付;
  (三)建设项目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按合同约定在财政部门监督下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
  (四)工程预、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建设工程的价款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建〔2005〕11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00号)的规定执行。工程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