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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相关规程、规范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及时提供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保证设计质量。
  第九条 项目审批严格履行国家及省规定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及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十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37号)、《广东省财政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若干规定》(粤水建管〔2009〕2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水建管〔2010〕245号)、《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4〕14号)和梅州市建设局、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通知》(梅市建联字〔2006〕14号),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招投标。
  各级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工程招标的最高报价值。
  第十一条 重点水利工程施工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相应资质等级,信用良好;
  (二)有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并具有较好的业绩;
  (三)具有为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流动资金或信贷额;
  (四)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设备;
  (五)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证”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考核”B证及以上人员,有担任过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且信用良好,并附有业绩证明;
  (六)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水利水电专业,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担任过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七)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由持有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考核”C证及以上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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