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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建设自筹资金,监督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
  (五)分析研究解决重点水利建设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六)加强宣传报道,总结、交流水利建设工作经验,营造良好的建设管理氛围。
  第五条 县(市、区)水务局是本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辖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协助本级政府组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三)实施对本县(市、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及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
  (四)协调处理重点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外部关系,为工程施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确保无障碍施工;
  (五)负责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管;
  (六)负责做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水务局应按有关规定组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实施,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负直接责任;
  (二)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安全,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三)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并依法进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投标工作,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四)负责办理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项目法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做好施工图纸会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工程基础等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规划、设计、审批

  第七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并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第八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5021-93)以及相关规程、规范,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等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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