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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梅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和政府投资、总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水利水电、防洪、排涝、灌溉等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和省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坚持科学设计和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水务局是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二)组织市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本级政府组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三)组织对本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及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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