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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

  客运车辆内应当张贴道路客运安全告知书。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执行规定票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浮动。客运站内公布票价,客运车辆内张贴票价表。
  第十五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自觉接受相关检查,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二节 货运

  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公平交易,参照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运输合同。
  货运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超限超载运输货物,不得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甩挂运输、城市配送、多式联运、冷链物流等现代运输方式。
  推进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封闭式货物运输方式。城区内从事散流体物料运输的,应当使用封闭式运输车辆。
  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交付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并随车配备专职押运人员,保证所运输的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设有固定的停车场所,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小区或者其他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十九条 客、货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禁止使用下列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一)超过有效期的;
  (二)采取伪造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三)严重污损、无法辨认的;
  (四)伪造、涂改的;
  (五)擅自转让的。
  第二十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为运输车辆建立技术档案,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的定期审验,并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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