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年度安排计划,创投公司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调查。创投公司对经初步筛选的设立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理事会办公室根据创投公司的调查报告,确定进入评审阶段的设立方案名单。
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决策。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决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案。
(五)公示。投资方案在有关媒体上公示7天。对公示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投资方案,不予实施。
(六)实施。创投公司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办理投资手续,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等方式的运作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五章 引导基金扶持的对象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扶持的对象主要是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国家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三条 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及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基本确定,并已形成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草案)及委托管理协议(草案)。
(二)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引导基金出资额);除引导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多于3个(含),不超过10个(含);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已在中国大陆注册,并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
(四)参股基金的投资领域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规划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原则上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和投资于本市企业的资金比例,均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第十四条 已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参股,除需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至申报截止日,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二)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已到位,且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已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