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副市长为理事长。理事会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聘请政府相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的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大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二)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以适当形式向参股基金派出代表,并通过派出代表参与参股基金的重大决策,监督其投资方向;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
(五)承办理事会或理事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八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九条 引导基金运作主要采取参股方式,可探索跟进投资等其他方式。
参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原则上出资比例为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资金比例超过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可增加至30%。
跟进投资。引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基金向企业直接投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基金实际出资额的50%,且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跟进投资。跟进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操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操作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