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沪交规〔2012〕40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交通运输部《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关于
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330号)和市交通港口局《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交规〔2011〕467号)要求,本市将进一步加强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工作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名录
本市港口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实行委托咨询审查制,并由以下单位承担技术审查咨询工作:
(一)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上海中交水运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三)中交上海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二、程序与费用
(一)市交通港口局在受理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确定技术审查单位并函告相关单位,由项目法人委托技术审查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费用执行交通运输部《初步设计审查收费计算表》(详见附件)并按规定列入工程概算。
(二)鉴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暂无明文规定,市交通港口局在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由项目法人选择上述五家设计单位中任一家单位进行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和设计审查单位商议并按规定列入工程预算。
三、工作要求
(一)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应由承担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主管总工主持,进行技术审查咨询的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是进入交通运输部或上海市专家库的专家。
(二)审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按要求及时完成审查咨询任务。审查单位应当对审查成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