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1日
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重大建设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有关要求,参照《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7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建设,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
1.使用省级预算资金、省级专项资金1亿元及以上项目;
2.使用省级预算资金、省级专项资金且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
3.省级、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州)、县(市、区、特区)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
(二)企业投资项目。
1.《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2.《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第四条 使用省级预算资金、省级专项资金1亿元及以上项目,以及使用省级预算资金、省级专项资金且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按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批。符合前款规定且使用中央资金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