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注重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整体水平,探索建立防控火灾隐患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调动基层安全监管、治安、巡防、保安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立网格化火灾隐患排查机制,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严密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实行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和政府挂牌督办、社会公告、限期销案等制度。对公安部门依法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于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不能按期整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实施停业整改。加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建立健全“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健全受理、查处、移交、反馈、奖励等制度。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专项奖励资金,实行有奖举报,最大限度地动员广大群众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确保火灾隐患及时查处。
(三)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全市所有超大型商场市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大型易燃易爆单位建立“防消联勤”专职消防队、设立消防应急执勤点。强化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高层地下建筑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防范措施。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推行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对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四)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严厉查处建筑工地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从严管控建筑施工单位明火作业,落实动火部门和人员用火管理制度;落实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落实施工人员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等制度,确保消防安全。严格执行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也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实行消防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落实施工现场监管责任机制,建立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实时掌握全市建筑工地安全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