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新政(2012)13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促进我市消防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到2015年,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消防事业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消防监管模式创新发展,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体系得到完善,火灾形势保持持续平稳。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2012年,编制出台新乡市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各县(市)也要编制出台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规划、建设、房产管理、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建立每月信息互通、重要工程信息报送、联席会议议事等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依法严格审批,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加强管控力度,严把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关,工商部门要依照
消防法和
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