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院校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逐步形成一县(市)、区一特色、一乡镇(街道)一亮点的全民健身格局。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逐步实施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志愿服务相关知识,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十一)完善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各县(市)、区建立体质监测站和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配备监测器材及人员,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为群众宣讲科学健身知识,教授运动健身方法,提高城乡居民的科学健身素养和全民健身的科学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各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规定和《全民健身计划》(国发〔2011〕5号)的要求,把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报告》,把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把全民健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留归各级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本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制定并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三)推进全民健身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河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制定相关配套方案和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