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落实有关事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粮食局、畜牧局、供销社、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细化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科学认定考核。我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要具有龙头企业积聚发展、主导产业突出、农产品加工能力较强、农业组织化程度较高、产业链条健全、配套服务完善、品牌优势明显、带农惠农效果显著的标志。基本标准暂定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领导组织机构健全。二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三是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是集群内的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自建基地或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签订合同收购的原料,应占生产加工原料的60%以上。五是应有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由多家经营组织连片发展形成特色产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六是种植加工类集群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1万户以上;养殖加工类集群实现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集群内的农产品加工增值率应达到60%以上。七是应以农业产业集聚区、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为核心,产业链相对完整,并带动辐射一定的区域范围。八是已培育省级以上品牌农产品1个以上。随着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集群的标准将逐步进行完善。
要强化对农业产业化集群的认定考核。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化集群标准,市对各县(市)、区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集群规划方案进行审批认定,命名授牌;农业产业化集群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淘汰、激励约束机制。对符合标准并命名授牌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命名授牌的农业产业化集群,3年后实行达标验收(达标标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验收合格的给予相应的奖励,未达标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摘牌。
同时,市从已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集群中择优推荐创建国家和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创建成功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强化配套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作用,在农业产业化集群设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点,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促进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支持金融、法律、会计、物流、信息服务、技术辅导中心等配套服务体系向农业产业化集群拓展,提供优良服务。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相融合,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按照市场运作机制成立中介服务组织,为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