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惠州市开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惠市委办〔2012〕22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关于惠州市开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4日
关于惠州市开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资源和公司资产运作效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工商办字〔2012〕38号)、省政府《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惠市委发〔2012〕8号)精神,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的功能和法律原则,结合实际,就我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
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经全体股东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在公司设立时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应当在一年内缴纳,并且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缴纳首期出资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实收资本变更。
申请免缴首期出资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二、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选择龙门县做为试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三、拓宽股东出资方式
鼓励股东用非专利技术、债权等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四、放宽股东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除外)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比例由全体股东协商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