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推行外部董事、监事制度。国有企业要积极推行外部董事、监事制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或推荐外部董事、监事。逐步增加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在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实行外部董事多于内部董事的“外大于内”组织架构,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和科学化水平。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的外派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内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产生。研究制定和完善外部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加强对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
(十八)提高集团管控能力。强化集团公司在战略决策、投资规划、结构调整、财务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集中统一管理,优化企业组织架构,创新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减少管理层级,原则上管理层次控制在三级以内,提高集团总部资源配置能力和管控能力。
(十九)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企业负责人收入、职工工资与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增长的联动机制,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完善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增强企业诚实信用意识,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职工、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健全企业财务、监察、审计、法律顾问、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六、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措施
(二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组织领导体系。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
(二十一)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按照“三统一、三结合”的原则,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主体明确,合理界定监管范围和对象,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着力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增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