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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科研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

  (十八)科技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进行技术转让(入股)时,成果持有单位可从转让净收入(股权)中提取不低于40%的份额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十九)鼓励科研机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环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激励知识产权转移。知识产权转移收入可以提取30%作为奖励发放给创造者个人或团队。

  (二十)对已转制科研机构(含技术开发类)税收优惠政策待遇延长5年;对今后进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自转制之日起给予8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地方部分享有的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一)科研机构转制时,自治区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安置实际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二)完成转制的科研机构,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三)对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中承担行业标准、质量检测等公益性和基础性工作要继续给予支持,保留其资质和社会化服务功能。对未完成转制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同步进行。

  (二十四)对科研机构科研用房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基本建设工程中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科研机构改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利用戈壁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土地建立研发基地(中心)的可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的优惠政策。

  六、优化财政投入结构,加大对科研机构支持力度

  (二十五)进一步优化财政投入结构,合理配置各类财政科技经费。重点加强对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技术研究、农业科学研究机构的科技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的稳定支持。

  (二十六)进一步加大对科研机构创新活动的财政经费支持,自治区设立科研机构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研机构自主创新。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资金,支持科研机构技术研究开发、科研队伍和重点项目建设、成果转化及应用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科研机构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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