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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三)深化管理减排,挖掘减排潜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强化督导,推进各项减排工程建设,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对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充分发挥减排效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促进工业企业全面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充分利用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环保“黑名单”、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境管理制度,防止并纠正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暂停对该地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以外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督导排污单位强化自身管理,强力推进清洁生产,实施工艺改造和装备更新,逐步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继续推行污染防治设施自动在线监控第三方运营,不断强化对各类污染源排污行为的适时监控,努力提高稳定达标率。加强对耗能大户的监管,促进清洁能源替代,降低煤炭绝对消耗量,控制燃料煤硫份,努力实现到“十二五”末全市煤炭消耗零增长。
  四、健全完善“十二五”污染减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考核。
  各级政府是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完善污染减排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导和考核,将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政府绩效管理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和企业给予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坚决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实施部门联动。
  市政府成立新乡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联席办公会议,定期研究污染减排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和指导开展减排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污染减排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计划制定以及核查核算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将污染减排重点工程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替代、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污染减排的产业政策和规划;市监察局负责对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行政问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定及督促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配套管网、中水回用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以及垃圾渗滤液的治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污染减排的财政资金保障和专项资金落实;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污染减排核算所需的有关统计数据;市商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质监局、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落实机动车报废制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黄标车”,加速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确保全市机动车减排任务完成;市畜牧局牵头,农业局、环保局、发改委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加强科技攻关,推进先进污染减排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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