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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1日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2012年6月29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承担。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其章程规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出厂的产品应当附具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编制本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本市经营、使用。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建设工程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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