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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意见


  (三)降低经营流通成本。

  大力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完善“农超对接”、“农企合作”等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鼓励大型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大户)自产自销,产销一体化。对运营规范、稳价成效突出的,农业、商务等部门要优先给予申报国家“农超对接”项目,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做好平价商店建设与政府蔬菜、粮油、肉类储备供应网点建设的衔接工作,将平价商店优先纳入政府储备粮油、肉、蔬菜等应急供应网点。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和超市收费行为,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的相关收费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特定义务的,减免其租金。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的摊位租金实行备案公示,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和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降低摊位租金水平,规范农贸市场代收水电费行为。清理整顿大型零售商向供应商不合理收费,严禁大型零售商凭借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违规收取费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支持农民进城直接销售生鲜农产品,允许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

  (四)实施优惠税费政策。

  要积极研究完善相关税费支持政策,减少平价商店经营支出,提高经营积极性。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纳税额度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社区平价菜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以及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的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并单独装表计量。其他类型的平价商店或平价销售摊位,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以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的用电、用水、用气量,或按用电设备容量占该经营企业全部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核定用电量,并执行优惠价格政策。

  (五)推动建立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通过给予菜农一定补贴的形式,支持菜农积极参与保险经营机构开发的基本蔬菜品种保险。基本蔬菜品种,根据当地蔬菜生产和消费实际确定。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协调,认真研究测算基本蔬菜品种种植成本,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提供支持,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经营机构经办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要与平价商店建设相衔接,参加保险的种植户(基地)优先列为平价商店采购对象。农业、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发展订单农业,组织引导大型零售企业、学校、宾馆酒店、厂矿企业等用菜大户与蔬菜生产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直供直销,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蔬菜种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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