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规定悬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平价商店标识、平价标价签或价目表。
5.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主动配合价格、商务等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和市场调查等项工作。
(三)管理措施。
1.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各地要制定并公布设立平价商店的资质条件、建设规模、经营主体、经营品种等相关要求,对平价商店的经营品种、价格、质量、稳价安民义务履行等方面实行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估。未通过考核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
2.经营品种实行目录管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平价商店经营类别、品种目录,并根据季节适时调整。纳入目录的农副产品品种一般不少于30个,其中蔬菜为主要品种。
3.加强价格监测。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平价商店要加强价格监测,及时公布平价商店经营的农副产品价格水平和市场同类品种的平均价格。
4.明确权利义务。要以合同形式明确平价商店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平价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排斥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平价商店在承担稳价惠民责任的同时,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相关补贴。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保障经营场所。
各地要将平价商店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平价商店主要安排在人流量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经营场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障。
1.通过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提供平价商店经营场所;
2.结合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城市“三旧”改造、大型公交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预留平价商店场地;
3.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
(二)加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力度。
要尽快将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平价商店等。已经依法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原则上用于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的资金规模不少于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和经营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基金总额的15%。对平价商店经营主体承租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对平价商店经营主体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支持农副产品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发布、预警体系建设,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预见性。实行差价补贴政策,当蔬菜等农产品价格异动时,对承担保供稳价义务的指定社区平价菜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予以差价补贴。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由当地财政适当安排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