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平稳合理的价格。当市场价格较为平稳时,平价蔬菜类销售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平价商店经营者应积极组织货源,并按与政府协商约定的价格投放市场。
3.健全完善的制度。2012年底前,各地(州、市)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条件、经营要求、扶持政策、考核管理等政策体系。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商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副产品生产大户等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参与平价商店建设。
2.产销对接,降低成本。鼓励农副产品产区、销区,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企业(或生产大户)与商业企业、连锁超市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促进农副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3.规范运营,创新形式。以合同方式明确平价商店经营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促进经营主体规范运营。鼓励各经营主体结合实际,创新经营模式。
4.稳步实施,有序推进。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当地农副产品供需和市场建设情况,合理布局,先易后难,分步、有序推动平价商店建设。
三、主要形式、经营要求和管理措施
(一)主要形式。
1.在城市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开辟农产品平价销售区域,建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
2.依托供销社系统内的商场、超市和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点,以及在粮食系统内选择具备条件的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建设平价商店。
3.在城区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居民住宅小区建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4.其它有利于农副产品直销的形式。
各地平价商店的具体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经营要求。
1.经营主体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并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2.经营的平价商品以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
3.严格履行稳价责任义务,经营品种、数量、价格符合政府稳价工作要求,其中平价销售的蔬菜类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