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12]111号)
财政局、文化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内容、申报审批程序和申报单位资质等要求,做好项目和经费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财政局、文化局对当地(含财政直管县)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30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文化厅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
二、各地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时拨付,严禁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