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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茂名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8.为妇女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文化品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进环境优美镇、生态文明村、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学校、绿色家庭和绿道网建设。建设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改善生态环境,减少环境对妇女的危害。在公共场所设施建设中,从性别视角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增强妇女环保意识,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
  9.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0.加强妇女发展问题研究。建立并完善各级妇女研究基地,财政配套专项经费,鼓励和资助社会各界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理论及妇女发展等问题的研究,为全市妇女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支持。
  ㈦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的宣传教育。
  --到2015年,妇女法律普及率达到90%;到2020年,达到98%以上。
  2. 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3.维护农村出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4.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提高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率。
  --为妇女提供法律保护和社会救助。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6.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行为。
  --逐步构建挽救帮助失足妇女的社会机制。
  7.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降低侵害妇女的刑事案件发案率,提高破案率。
  8.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维权服务网络。
  --初步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
  --到2015年,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妇女维权工作服务网络。
  9.进一步提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中的女性比例。
  策略措施:
  1. 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法制宣传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普法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
  2. 强化对妇女的司法保护。确实保护妇女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实行适当优先原则,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妇女财产权利的婚姻案件和继承案件,切实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子女抚养权和继承权。在离婚案件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对于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采取积极保护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对此类案件材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非经合法授权,严禁查阅和披露。
  3.维护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依法界定农村出嫁女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障出嫁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承包、生产经营、宅基地分配、集体资产分配等权利,依法平等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其他经济补偿。保障出嫁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4. 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放宽法律援助条件,提高法律援助妇女的受益面。重点对老年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立健全妇女维权工作站和妇女庇护所,完善12338妇女热线,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5.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6. 加大打击家暴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建立完善预防、制止、救助、帮教一体化多部门联动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工作机制,完善家庭暴力110报警协作机制。暴力程度构成治安案件的,在征求受害人意见的情况下,可对施暴方进行治安处罚;暴力程度构成刑事案件的,立刑事案件展开侦查。加大同外省市协作,进一步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活动。
  7.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法律介入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针对性骚扰的潜在受害人群,加强防范性骚扰宣传教育。
  8.严厉打击一切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查处涉黄场所和活动,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加大打击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以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自我保护意识。完善社会管理,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心理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9. 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适时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发挥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民主参与和监督作用,使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10. 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大对现有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队伍中女性的培养和选拔力度。
  11.切实维护流动、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流动、留守妇女在就业培训、子女入学、医疗保健、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权益。社区(村居)妇女维权站切实为流动、留守妇女做好维权服务,在流动、留守妇女集中居住地探索建立流动、留守妇女之家,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流动、留守妇女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组织实施
  ㈠ 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镇(街道)依据国家纲要、省规划和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妇女发展规划。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根据规划要求,承担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㈡ 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㈢ 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农村妇女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㈣ 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县(市、区)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实施规划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加强市妇儿工委工作机构建设。各级政府相应配备监测统计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大力培育和发展妇女工作组织,鼓励其积极参加妇女培训、妇女维权、妇女就业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㈤ 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创新立项攻坚、项目实施、实事公运作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及时总结推广具有实效和创新的经验,促进规划全面实施。茂名市妇儿工委每五年召开一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总结规划实施经验。
  ㈥ 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纲要和规划,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㈦ 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相关内容和维护妇女的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工作者的培训。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㈧ 鼓励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和进步。
  五、监测评估
  ㈠ 工作内容。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评估、中期监测评估和终期监测评估。科学设定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确定重点监测指标和评估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建立重点监测统计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和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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