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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㈡ 实施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结构
  市国资委要切实履行我市国有经济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的战略性任务,提高市属国有经济运营质量和效率,增强国有经济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
  国有经济布局优化,要做到“三个集中”,即国有资本向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产业、公益行业领域集中;向比较优势明显、主业突出的优秀企业集中;向资本营运领域适度集中。市属投融资公司,要承担起市属国有资本的投融资管理和营运的职责,利用政府注入的资源性资产(如土地等)及其他优质资产,充实资本金,实现公司资本金充裕、现金流覆盖和抵押物足额有效的目标,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对外开展融资抵押担保,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的建设。市国资委要对所监管的一级企业,按照“实现资产调优、规模调大、主业调专、整体调强”的目标和“发挥优势,突出主业”、“靠大联强,同业整合”的原则,将企业真正打造成为经营实体、投资主体和融资载体。不断优化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产业领域的分布、在产业内部的分布、在企业内部的配置,进行行业布局整合,对同一行业内的各个国有企业进行适当归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分工,专注于各自的主业,避免同一行业内多个国有企业无序竞争,对行业起到更好的控制和支撑作用。
  国有资本结构调整,要做到“三个完善”,即国有资本流动机制更加完善,企业产权结构更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通过股份转让、资产拍卖等形式,把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逐步转移出来,从经济效益欠佳、经营困难、竞争乏力的项目中转移出来,投入到事关全市经济发展、事关民生事业的关键领域,特别是自然垄断的基础产业,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性生产行业,重要战略资源的生产和供应行业等。
  ㈢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和股份制改制,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加快建立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约束制衡机制,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提高企业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㈣ 强化监管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国资委要紧紧围绕从整体上搞活国有企业,正确把握改革方向,在明确出资企业产权的基础上,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企业评价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行财务总监及联签制度;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推进经理人才市场化改革,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进取心强、风险控制水平高、对市场机会反应敏捷和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的高素质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队伍和经营管理者队伍,完善企业负责人考核与薪酬体系;建立健全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加强国有资产动态监管;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企业重组、改革发展的引导作用。
  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离”和“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理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政府行政部门的关系,处理好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按照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牢牢定位于出资人职责,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确保出资人层层到位,落实资产监管与经营责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做到职能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国有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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