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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资料档案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应建立档案,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落实专人管理,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具体归档的资料有:党政班子和领导小组的会议纪要、立项审批文件、政府采购项目通知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证明和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负责人情况表、竣工验收资料、工程项目审计表、廉洁协议等。

  九、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一)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
  2、干扰招标、投标活动,致使招标、投标不能依法进行;
  3、其他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二)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应当立项而未立项,应当招标的项目而未招标,或者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2、按规定公开而未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3、违反规定泄露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秘密和资料;
  4、与投标人或评标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弄虚作假指定评标专家,或者在评标过程中暗示或诱导评标专家;
  6、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标无效,由建筑管理部门处中标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内参加相应项目投标资格,并列入诚信不良名单:
  1、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关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各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擅自准许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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