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放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并签订廉洁协议。同时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施工交易手续。
6、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纳入政府采购程序。
五、施工管理
(一)各单位建设管理部门为责任部门。
(二)变更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内容的,必须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请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图。
(三)增加工程量。凡属非增加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等级而增加的工程量,必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在施工中,由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共同签证确认。凡属增加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等级而增加的工程量,各单位须严格控制。
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而增加的工程款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定。
六、安全质量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为责任单位。安全质量管理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标单位应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生产负主要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需要,通过招标或集体讨论的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七、工程结算和资金管理
(一)工程竣工结算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由审计部门审计或由审计部门委托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部分项目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要坚持内审和外审结合,区有关部门每年抽取一定数量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二)付款的方式和期限等应按合同约定进行。
(三)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建设各方签字确认增加的工程量的工程款结算,按施工合同和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单价及下浮率结算。
(四)建设单位将审计结算结果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统计,形成季报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财政性资金审计结果按资金投入渠道分别报区、镇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