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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号)精神,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逐步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城镇居民,保障城镇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任务目标

  由自治区各级财政筹集资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资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5号)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区比国务院规定提前半年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全覆盖。2012年1月至6月全区发放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与地级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2012年7月,国家部署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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