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最近,县政府派出检查组,对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县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柱府发〔2008〕175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我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个别乡镇和部门在政策落实的力度和效果上仍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作如下强调,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渝府发〔2008〕45号和石柱府发〔2008〕175号文件精神进行征收补偿,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城市发展和依法拆迁的关系,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关于人员安置问题。对被征地范围内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实行农转非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确保失地农民无后顾之忧和社会稳定。
三、关于住房安置问题。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县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一律取消划地自建安置方式。城镇规划范围内(包括西沱镇、黄水镇等建制镇)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实行货币安置和统建住房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户自由选择。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凡未按规定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由各乡镇负责限期整改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国土房管局备案;新征地项目必须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征地拆迁。
五、本通知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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