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案件未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的,扣3分。
2.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而不受理或受理后不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发现1件扣3分。
3.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诉讼存在被裁判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之一的,发现1件扣3分。
4.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时,未按期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辩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有关材料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发现1件扣3分。
5.未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扣3分。
6.未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农业生产事故纠纷,发现1件扣3分。
7.未依法受理和处理农业信访案件,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发现1件扣3分
8.未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未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所反映的问题或未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者反馈,每项扣2分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授予“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撤销党内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台与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影响,且被上级机关责令纠正的;
(三)因行政行为违法引发社会影响恶劣事件,且被上级机关追究责任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六)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裁定、复议决定以及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的决定等监督意见,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因农业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给予相应加分:
1.受到地方党委、政府或省级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
2.荣获部级先进集体或个人,每个(人)次加3分;荣获省级先进集体或个人,每个(人)次加2分;
3.农业依法行政工作措施有效,成效明显,经验做法被省以上有关部门或媒体总结推广、宣传报道的,加3分;
4.撰写的农业依法行政方面论文(包括信息等其他材料)在省级以上杂志或主要媒体宣传的,每次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