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对申报创建单位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年度创建单位,并公布下发执行。
第九条 浙江省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行考核验收制度。在次年2月底前,创建单位应当将创建工作自查报告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财政厅按照《浙江省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绩效考核评分标准》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开展实地抽查验收,经综合评价后,提出考核分值和意见。
第十条 按照考核得分高低,对浙江省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单位绩效考核优胜单位,经公示后授予“浙江省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
三、奖惩
第十一条 对浙江省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不含宁波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提高农业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包括法制监督和调查取证设备购置补助,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农业普法培训、政策调研补助等。
各单位根据当地实际和省补资金额度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创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省农业厅予以撤销称号、收回奖牌或者通报批评,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浙江省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效期为五年,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示范单位应当结合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进行自查自核,并将自查报告在每年年底报省农业厅。必要时,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示范单位进行实地复核。
示范单位出现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或者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将撤销其“浙江省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绩效考核评分标准
一、工作基础扎实。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日常工作制度落实。局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专门听取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和意见;健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机制,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中依法行政占总分5%以上;农业法制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具有专门农业法制机构,并配有2名以上专职法制工作人员。(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