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法规范有序。认真组织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程序法定原则,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规范、公开行政权力事项和执法流程,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报备制度,做到农业执法合法有效、公平公正;实行农业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制度;健全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化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五)法制宣传教育深化。深入实施农业普法五年规划,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落实局常务会议(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明确将法律素质情况的考察、测试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职的依据之一;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并将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情况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内容;深化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农业法律进千企入千社”活动,加强对“两区一中心”中的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主体的普法宣传。
(六)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健全。落实行政复议职责,健全复议机构,配备复议人员;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抓好农业生产事故调处工作;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依法办理信访案件,办结率达95%以上;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在近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申报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项目: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撤销党内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台与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影响,且被上级机关责令纠正的;
(三)因行政行为违法引发社会影响恶劣事件,且被上级机关追究责任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六)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裁定、复议决定以及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的决定等监督意见,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八条 浙江省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按年度申报和确认。在每年2月底前,市级农业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条件规定,统一向省农业厅推荐申报创建单位,并提供创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现状、开展创建工作优势、创建措施和工作进度计划安排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