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入开展浙江省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切实发挥示范单位在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典型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农业部、省政府建设法治政府以及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浙农政发〔20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对象为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
第三条 浙江省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由省农业厅与财政厅协同管理,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示范单位创建的指导协调、情况交流、督促检查、经验推广和考核评审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实行基准分扣分制,基准分为100分。每一扣分事项按规定的分值进行扣分,直至扣完该考核项目的基准分。对工作有创造性且成效特别显著的,予以适当加分。
二、目标与程序
第六条 浙江省农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目标要求为:
(一)工作基础扎实。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日常工作制度落实。局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专门听取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和意见;健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机制,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中依法行政占总分5%以上;农业法制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并配有2名以上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二)依法监督有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备案通过率达到100%;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三)决策科学民主。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部门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制度;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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