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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公司自备电厂2×300MW发电机组电价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公司自备电厂2×300MW发电机组电价问题的批复
(冀价管〔2012〕13号)


唐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自备电厂2×300MW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自备电厂2×300MW发电机组在不改变自备电厂性质的基础上试行与供电企业商定的统购统销模式。

  二、该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暂按冀北地区现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价的80%确定,即每千瓦时0.3394元。该公司回购电价由上网电价、国家规定政府性基金和电价附加费以及系统备用费构成,即每千瓦时0.3759元,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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