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强化
机动车
污染防治
| 主
要
任
务
| 22.强制淘汰2001年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黄标车和2005年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黄标车7.9万辆;加速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登记的国Ⅰ汽油车和2005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对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测仍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
| 2012-2015年
| 市公安局
| 市环保局
|
23.严格执行环保核准目录,对未达到现行排放标准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不予登记
| 2012-2015年
| 市公安局
| 市环保局
|
24.2013年实行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
| 2013年
| 市交通局
| 市环保局
|
25.2013年起采用电子监控模式,二环路内(不含二环路)黄标车限行,无标车禁止上路行驶;2014年起,三环路内(不含三环路)黄标车限行,无标车禁止上路行驶
| 2013-2014年
| 市公安局
| 市环保局
|
重
点
工
程
| 16.“简易工况法”检测升级工程
| 2012年
| 市环保局
| 市公安局
|
17.机动车尾气固定、流动监控系统工程及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程
| 2013-2014年
| 市环保局
|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市财政局
|
(五)
深化燃煤烟气污染防治
| 主
要
任
务
| 26.严格限制非电燃煤设施审批,控制热电联产项目规模总量,新、扩、改建燃煤设施必须同步建设高效除尘及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其中除尘效率达到99%以上,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脱硝效率达80%以上
| 2012-2015年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城投集团、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27.加大各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力度,落实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扩大禁煤区域。到2015年,城市主城区(除集中供暖设施以及20蒸吨以上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稳定的燃煤锅炉外)全面实行禁煤
|
28.2014年底前,完成可保留燃煤锅炉及水泥企业除尘设施提标改造工作,启动降氮脱硝措施减排氮氧化物;拆除单台20蒸吨以下及单台20蒸吨以上除尘、脱硫、脱硝设施不到位的非电燃煤锅炉
| 2014-2015年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