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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规划(2012年—2020年)的通知

  (九)深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开展现有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取缔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夜市烧烤。2012年,完成建成区大中型餐饮单位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新建居民楼需配套建设统一排油烟设施,并加装净化设施。
  (十)实施大水大绿生态工程建设
  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为目标,继续加大西安市大水大绿生态建设,开展裸露地面硬化、绿化和城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制定城市中水利用方案。在城市主导风向(东北方向)、次主导风向(西南方向)实施河流水面、人造湖泊、湿地水面等水域建设及绿化景观带建设,形成绿色屏障,减轻主、次导风向输入型污染物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在公路、铁路及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绿化带,加强城市绿化,发挥绿化带对扬尘、机动车尾气等大气污染物的吸附、阻挡作用。在城区内积极引入各类水源,加大分块式水域建设,发挥水体的抑尘作用。
  2015年,初步形成“三环八带十廊道”绿化空间布局(“三环”是指一环、二环、三环绿化景观带;“八带”是指围绕西安城区八条河流建设的生态林带;“十廊道”是指十条城市对外主干道的绿化景观带),灞桥区、临潼区、高陵县、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绿化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以上。全市城区绿地率达到35.6%,森林覆盖率达到4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平方米;2020年,城区绿地率达到38%,森林覆盖率达到50%,人均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
  (十一)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强化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管。认真查处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对违反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罚,对存在严重大气污染行为的单位实施停产整改、限制贷款、联动制约、挂牌督办等惩治措施。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排污企业坚决取缔关闭。
  (十二)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大气环境各类法规标准,加快我市地方性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对《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等进行修订完善,并结合我市实际,调研开展相关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研究制定工作,为我市依法推进空气质量全面提升奠定法律基础。
  (十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完善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对大气环境六项指标进行自动监测。2012年建成空气质量监测超级站,提升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监测分析能力,年底前全市各国控环境空气监测子站全部配套建设PM2.5监测系统,基本掌握西安市PM2.5污染状况;建设交通干线(典型路段)空气质量监测子站,掌握道路两侧低层面空气质量污染状况;建设西安市空气质量背景监测点,掌握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自然本底值。建立卫星遥感监测体系,基本形成地面和立体相结合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升级现有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在不利气象条件时实行四级预警机制,积极应对极端不利天气,指导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活动。完成预报系统的多模式改造,加强大气污染变化形势分析与预测、预警能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对策研究。
  根据《规划》中确定的13项主要任务,共筛选近期规划任务53项,重点工程53个,远期规划任务14项(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层层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各项任务。
  市政府成立西安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环保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西安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和资金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规划实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强化本辖区、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增强协同合作
  各级环保、发改、财政、工信、公安、市容、城管、交通、工商、规划、建设、商务、质监、农业、林业、气象、科技、能源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按照本工作规划的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市政府备案。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的责任主体,要结合辖区实际,按照本工作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具体的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目标及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立市、区县两级空气质量区域联防联控协调机构,加强信息共享与联动协作,配合实现关中城市群及区县间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共享及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措施落实,有效控制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
  (三)严格考核督办
  实行空气质量提升目标责任制,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包括辖区空气质量状况、资金奖惩结果以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依据《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进行经济奖罚。
  建立以市考核办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参与的重点工作、工程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定期督办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保障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筹措污染防治资金。在积极争取中、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外,市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和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等。企业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等,加快我市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进程。
  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大气污染治理经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能力建设、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和后期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规划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五)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工作以及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内外大气污染防治研究经验和成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拓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域与深度。建立各类大气污染源强排放数据库,建立量化治理与空气质量提升响应模型,科学指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培养复合型大气环境管理人才,提高科研、监测、防治及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提高我市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成效。
  (六)加大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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