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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制度,为村卫生室定向培养大专或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培养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使乡村医生享受到较高档次的养老保障待遇。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六)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把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强基层的关键举措,出台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特岗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到2015年,力争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900余名全科医生,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镇卫生院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全市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七)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城乡之间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探索区(市)域人才统筹调配和柔性流动机制,促进人才资源向基层流动。鼓励开展全科医生区(市)镇联动试点项目,促进区(市)镇人才联动。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充实基层人才队伍。严格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政策。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落实津补贴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
  五、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按照“四个分开”的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由局部试点转向全面推进,大力开展便民惠民服务,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一)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制定医疗机构发展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二)推进补偿机制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治疗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治疗价格。由于上述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在控制医疗总费用和不增加患者费用负担的前提下,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和新农合支付范围。市和区(市)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三)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监控管理机制,建立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改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采取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费用控制等措施,主动控制成本。逐步实现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严格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降低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外自负医疗费用所占全部医疗费用的比例。
  卫生部门制定包括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品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重等指标的医疗控费考核评价体系和控制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医院评审、财政补助的重要指标,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公立医院所需全部药品从省网统一采购。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2012年开始,实行集中采购和配送,着力降低采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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