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在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对超出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实施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城乡困难居民,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特殊救助。
(九)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持续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和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继续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
(一)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巩固基层改革成效。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新农合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服务时间、质量和效率的考核,考核结果与确定财政预算,负责人聘用、奖惩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利用一定比例的业务收支结余提高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加快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2013年9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化债任务。
(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扎实推进规划内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支持政策。对其他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确保每个街道(镇)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稳步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三)落实基本药物目录和采购。贯彻落实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做好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在公立医疗机构的配备和使用,组织开展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学习培训,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出台《青岛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建设青岛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平台,依托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逐步实现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实施统一集中采购。
(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支持村卫生室、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一是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在三年医改建设的基础上,七区在2015年底前,按每个街道办事处规划设置1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区力争实现每个街道办事处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五市到2015年,实现每个街道都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起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下联动的协同机制。二是加快推进集体资产村卫生室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规划内个人资产村卫生室向集体资产村卫生室的过渡改造,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