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以上。到2015年,各级政府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40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90%、80%、80% 左右,同时进一步提高22类重大疾病(罕见疾病)的新农合住院支付比例。通过调整补偿方案、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扩大保障范围,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40万元以上、17.2万元以上、17.2万元以上。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继续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统筹支付比例均提高到60%以上。
(三)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法,有效避免重复参保(参合)。进一步统一全市新农合补偿方案,到2015年实现新农合市级统筹。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四)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能力。2014年实现与省内新农合即时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2015年全面实现与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衔接。
(五)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职工医保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结余过多的,可结合实际重点用于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六)改革医保支付制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加快形成分级诊疗制度。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进一步完善资助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合、参保以及其他各类互助保障措施的政策。逐步扩大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对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要达到70%以上。制定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疾病的医疗救助办法。建立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系统,依托医保(新农合)结算服务平台,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付费时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八)实施重大疾病、罕见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在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疾病、罕见病参保患者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在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上,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整合多方资源,通过“特药救助”、“特材救助”、“大额救助”、“特病救助”、“超限救助”等方式,实施多渠道的、有针对性的分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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