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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13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引导国有投资公司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青政发〔2012〕1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以下简称“自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营项目概念及其任务
  自营项目是指依据国有投资公司功能定位及主业方向,发挥公司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利用自有资金拉动,参与市场竞争,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市场化运作,改善资产结构,提高竞争能力,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自营项目遵循的原则及标准
  (一)基本原则。一是符合功能定位和主业方向,二是市场化运作,三是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四是投资风险可控。
  (二)基本标准。实施自营项目的基本标准是:符合主业和主业板块的要求;产权级次主要分布在三级及以内,原则上不超过四级;项目盈利能力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所属行业平均水平;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行业平均值以内;投资项目资金要保障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对相关产业资本金比例的规定;除体现政府意图战略性参股以及金融、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拉动项目外,原则上对投资项目要有实际控制力;原则上不得利用政府项目资金投资;利用政府资金形成的资产实施融资担保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规范项目论证及决策程序,完善运营机制
  自营项目要经过专业评审部门、总经理办公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董事会等论证和决策程序。自营项目经初审通过后方可导入论证程序。
  论证和决策过程应重点考虑企业自营项目投资是否遵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否有利于主业发展。要对自营项目的公司章程、法人治理、预算管理、资金安排、未来预期等重要事项做出研判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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