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
(一)清理范围。凡是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机构,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四)进度安排。2012年8月20日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有关部门出台招标投标政策规定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机构的意见,确保所制定的招标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标投标政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区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严格招标事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要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超越资质范围代理、借用资质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限制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