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12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贯彻实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48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广泛宣传。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市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深入学习。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
(三)组织培训。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市政府国资委要组织对所监管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相关行业组织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