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要求:
经常性检查应按道路类别、级别分别制定检查周期:Ⅰ等养护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道路宜2日一巡、Ⅲ等养护道路宜3日一巡。
定期检查应对桥梁和建筑物、广场等夜景照明设施和经常出现大面积灭灯区域制定检查周期。
(四)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要求:
城镇排水设施的检查分为日常巡视、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特种检查。检查周期同城镇道路检查要求一致,各项检查工作必须做好检查记录:
日常巡视为外观检查,应重点巡视管道堵塞、溢流、满井、井框盖移位破损丢失、管线上方路面塌陷等。
定期检查为隐蔽部位检查,应重点检查井内水位高低、水流状态、於积程度、井墙结构、爬梯缺损、井网勾缺失、管道变形腐蚀渗漏等。
不定期检查为特定情况下的检查,如在汛前、雨后、重大活动期间的检查,以及突发性损坏的检查。
特种检查目前重点为井内可燃气体的检测。井内可燃气体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可燃气体浓度超标的井应增加检测频次,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降低危险。
第十五条 新移交、接管市政设施的质量评定必须合格,且竣工资料齐全。
第十六条 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应对设施病害、设施安全、地震、极端天气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并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队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的市政工程施工或照明工程施工资质,且有良好的市政设施维修业绩,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作业施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督员、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含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应建立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制度,落实循环经济措施,降低成本。按规定分类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必须资料真实、齐全、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第二十条 城镇道路技术状况评价应达到C级以上要求。桥梁技术状况、完好状态:Ⅰ类桥梁达合格级,Ⅱ-Ⅴ类桥梁达C级以上要求;道路装灯率应达到100%,主干道亮灯率平均达到99%以上,其它道路平均达到97%以上,设备完好率平均达到96%以上。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用行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市政公用局对管理责任单位的检查考核按照月抽查、季度检查和年终综合检查评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综合检查评比总分值为100分,由检查考核与社会监督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检查考核(具体内容见附表)占总分的90%; 社会监督评价(委托市、区人大、政协及新闻单位代表和设施监督员组织实施)占总分的10%。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分,96分以上为优秀,90分-95分为良好,80分-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检查考核分值中共性项目占15分,道桥设施占20分,照明设施占15分,排水设施占15分,燃气管理占15分,户外广告占10分。
第二十三条 检查项目与内容:
(一)共性项目
1.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1分。检查内容:是否有管理机构、专业人员职数、职责。
2.维修养护队伍资质:2分。检查内容:维修养护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市政工程施工资质。
3.年度维护计划和经费:2分。检查内容:是否编制市政设施年度维修计划和预算;年度设施维护经费是否达到《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的维护费金额;是否专款专用;维修单价是否按有关定额标准执行。
4.技术档案:3分。检查内容:每条道路、每座桥梁的道路、路灯、排水管道建立单独档案资料。
5.检测评估制度:1.5分。检测内容:制度建立情况;实施情况。
6.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性检测制度、行政许可和应急方案等各类管理制度:3分。检查内容:市政设施经常性制度及其巡查记录;定期检测制度;特殊检测制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办理案卷;其它各类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制定监管办法及应急预案。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分。检查内容:全年无不文明施工行为,安全生产事故为零。
8.投诉处理:1.5分。检查内容:涉及市政设施、燃气、户外广告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处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