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每季度向市市政公用局报送一次。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每条道路、渠涵及每座桥涵、泵站为单位建立档案,内容包括:设施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工程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影像电子资料)等;
(二)建立市政公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三)编制城市照明区域详细规划,建立照明节能评价体系;
(四)区域内燃气长远规划及年度规划;
(五)户外广告设置年度规划。
受委托实施道路大中修和路面挖占审批、燃气审批、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单位应提供相关审批资料。
第十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市政设施检测和评估制度,按规定对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应分类别进行养护管理和评价。其中,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含街坊路,下同);桥梁分为Ⅰ类(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Ⅱ类(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Ⅲ类(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Ⅳ类(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及Ⅴ类(城市支路及街坊路上的桥梁)等五类;排水分为特大型(管径大于等于1500毫米)、大型(管径大于等于1000毫米、且小于1500毫米)、中型(管径大于等于600毫米、且小于1000毫米)、小型(管径小于600毫米)。
第十二条 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照明设施和排水管道划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及其相关的路灯设施、各类检查井、收水井,小型排水管涵。
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的道路及其相关的路灯设施、各类检查井、收水井,中型排水管涵、泵站。
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联接主、次干路的支路及其相关的路灯设施、各类检查井、收水井,大型、特大型排水管涵。
第十三条 根据各类桥梁在城市中的重要性,本着“保证重点,养好一般”的原则,宜将城市桥梁划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Ⅰ-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的集会中心、繁华地区、重要生产科研区及旅游地区附近的桥梁。
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区域集会点、商业区及旅游路线或市区间的联络线、主要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附近的桥梁。
Ⅲ等养护的城市桥梁: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居民区、工业区的主要道路上的桥梁。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的检测评估应根据其内容、周期、评估要求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性检测。
(一)城镇道路的管理要求:
经常性检查应按道路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检查周期:Ⅰ等养护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道路宜2日一巡、Ⅲ等养护道路宜3日一巡。
定期检测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快速路、主干路宜2-3年一次,次干道、支路宜3-4年一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一是道路大修、进行改扩建时;二是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冒水;三是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期间;四是道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二)城市桥梁的管理要求:
经常性检查应按桥梁的类别、级别、技术等级分别制定巡检周期,Ⅰ等养护的桥梁宜每天一巡、Ⅱ等养护的桥梁宜3天一巡、Ⅲ等养护的桥梁宜7天一巡。
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定期检测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Ⅰ类养护桥梁宜为1-2年,Ⅱ-Ⅴ类养护的桥梁宜为6-10年。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特殊检测:一是桥梁在遭受洪水冲刷、流冰、漂流物、船舶或车辆撞击、滑坡、地震、风灾、水灾、化学剂腐蚀、车辆荷载超过桥梁限载的车辆通过等特殊灾害造成结构损伤;二是桥梁常规定期检测中难以判明是否安全的桥梁;三是为提高或达到设计承载等级而需要进行修复加固、改建、扩建的桥梁;四是超过设计年限,需延长使用的城市桥梁;五是常规定期检测中桥梁技术状况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桥梁,Ⅱ-Ⅴ类养护的桥梁被评为D级或E级的桥梁;六是常规定期检测发现加速退化的桥梁构件需要补充检测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