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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综合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每季度向市市政公用局报送一次。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每条道路、渠涵及每座桥涵、泵站为单位建立档案,内容包括:设施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工程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影像电子资料)等;
  (二)建立市政公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三)编制城市照明区域详细规划,建立照明节能评价体系;
  (四)区域内燃气长远规划及年度规划;
  (五)户外广告设置年度规划。
  受委托实施道路大中修和路面挖占审批、燃气审批、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单位应提供相关审批资料。
  第十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市政设施检测和评估制度,按规定对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应分类别进行养护管理和评价。其中,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含街坊路,下同);桥梁分为Ⅰ类(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Ⅱ类(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Ⅲ类(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Ⅳ类(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及Ⅴ类(城市支路及街坊路上的桥梁)等五类;排水分为特大型(管径大于等于1500毫米)、大型(管径大于等于1000毫米、且小于1500毫米)、中型(管径大于等于600毫米、且小于1000毫米)、小型(管径小于600毫米)。
  第十二条 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照明设施和排水管道划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及其相关的路灯设施、各类检查井、收水井,小型排水管涵。
  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的道路及其相关的路灯设施、各类检查井、收水井,中型排水管涵、泵站。
  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联接主、次干路的支路及其相关的路灯设施、各类检查井、收水井,大型、特大型排水管涵。
  第十三条 根据各类桥梁在城市中的重要性,本着“保证重点,养好一般”的原则,宜将城市桥梁划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Ⅰ-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的集会中心、繁华地区、重要生产科研区及旅游地区附近的桥梁。
  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区域集会点、商业区及旅游路线或市区间的联络线、主要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附近的桥梁。
  Ⅲ等养护的城市桥梁: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居民区、工业区的主要道路上的桥梁。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的检测评估应根据其内容、周期、评估要求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性检测。
  (一)城镇道路的管理要求:
  经常性检查应按道路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检查周期:Ⅰ等养护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道路宜2日一巡、Ⅲ等养护道路宜3日一巡。
  定期检测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快速路、主干路宜2-3年一次,次干道、支路宜3-4年一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一是道路大修、进行改扩建时;二是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冒水;三是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期间;四是道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二)城市桥梁的管理要求:
  经常性检查应按桥梁的类别、级别、技术等级分别制定巡检周期,Ⅰ等养护的桥梁宜每天一巡、Ⅱ等养护的桥梁宜3天一巡、Ⅲ等养护的桥梁宜7天一巡。
  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定期检测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Ⅰ类养护桥梁宜为1-2年,Ⅱ-Ⅴ类养护的桥梁宜为6-10年。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特殊检测:一是桥梁在遭受洪水冲刷、流冰、漂流物、船舶或车辆撞击、滑坡、地震、风灾、水灾、化学剂腐蚀、车辆荷载超过桥梁限载的车辆通过等特殊灾害造成结构损伤;二是桥梁常规定期检测中难以判明是否安全的桥梁;三是为提高或达到设计承载等级而需要进行修复加固、改建、扩建的桥梁;四是超过设计年限,需延长使用的城市桥梁;五是常规定期检测中桥梁技术状况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桥梁,Ⅱ-Ⅴ类养护的桥梁被评为D级或E级的桥梁;六是常规定期检测发现加速退化的桥梁构件需要补充检测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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