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综合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综合检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9日
西安市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综合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设施、燃气、户外广告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燃气设施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以及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进一步推进市政设施、燃气、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根据《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等相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燃气、户外广告管理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等设施。其中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隧道、人行天桥、人行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照明设施包括市政道路路灯和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城市广场、桥梁等夜景照明设施以及附属的专用变压器(箱)、配电房(室)、配电箱(柜)等;排水设施包括污水管道、雨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涵、出水口、泵站、检查井及雨水收水井等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屋、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影等)的各类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是全市市政设施、燃气、户外广告的行政主管部门。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内市政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管理责任单位”);城六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内燃气管理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内户外广告管理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及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或辖区内授权委托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的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编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维修计划,制定辖区内燃气管理实施细则、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管理办法,报市市政公用局备案。
第七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根据管辖范围、设施数量等设置专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执法责任制度,明确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岗位职责,依法开展市政设施、燃气、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根据管理的设施量,参照住建部印发的《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年度设施维护估算、概算费用,并确保专款专用。维修单价按国家或地方有关市政设施维修工程定额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