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环卫工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12%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其余8%部分,由个人承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7%给予财政补贴,其余2%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继续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
环卫工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由单位全额承担,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补贴。
以上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对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按2012年增支额的50%比例核定补助基数定额补助,其他区县及开发区自行承担。
四、关系转移接续
环卫工人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成立由市容园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市容园林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认真落实环卫工人社会保险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提高经办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要把解决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作为改善环卫工人福利待遇的有效举措,扩大参与面和覆盖面,最大限度保障全市环卫工人权益。
六、其他